财税[2023]9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07
摘要: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财税[2023]9号            2023-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

  剩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 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 “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 “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第二条中“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七条。

  三、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条第一款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 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删去第十七条、第四章“使用管理”。

  四、删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第(二)项。

财政部

2023年3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