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4号 2008-5-2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税收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统一部署,保证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级地税机关尚未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据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以期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的作用。 二、税源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省境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属这次税源清查的范围。 本次清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大型企业占地;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占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占地。除此之外,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三、税源清查的内容和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涉税信息是否真实,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管理不到或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查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纳税人自查、税源数据信息比对以及地税机关重点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查工作方法,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涉税信息较大差异的纳税人的占用土地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手段进行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税源清查的时间、步骤和时限 (一)清查的时间。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为期9个月。 (二)清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六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8年6月1日—6月20日)为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成立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实施方案;二要加强清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清查的目的、意义等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要搞好外部沟通协调。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08年6月21日—7月20日)为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发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要求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力争通过有效的工作,把专项清查的成果体现在自查阶段。 3.第三阶段(2008年7月21日—9月20日)数据比对阶段。利用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数据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自查申报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 4.第四阶段(2008年9月21日—11月3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地地税机关要在纳税人自查申报和数据比对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清查。除本通知中所述的清查重点外,凡拒不参加自查申报的纳税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清查中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各类“难缠户”、“钉子户”,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31日)为数据录入阶段。地税机关要对从多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质量管理,对错误的数据要进行修正,不完整的数据要进行补充,垃圾数据要进行清理,历史性的数据要进行更新,使所获取的土地使用面积的测定数据更全面、更准确、更真实。然后,集中录入计算机。数据的监控可以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的办法或者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使数据管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6.第六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8日)为汇总上报阶段。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清查工作的要求,将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附件2)、《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附件3)和《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附件4)。并将此数据报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汇总全市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相应生成上述表格,并撰写全市清查工作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各单位要对前四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控管办法,对清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管理,强化责任,进一步搞好土地使用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清查的时限。此次专项清查,以纳税人2008年6月底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数据采集时段。 五、税源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罗涛任组长,税政三处及信息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税政三处、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为工作成员,其中,税政三处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清查工作的技术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税政三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办事机构,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的部署和安排工作。地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税源清查工作要与国土资源地籍调查工作相结合。这次税源清查与国土部门开展的地籍调查有着高度交叉性,地籍调查的相关数据可直接成为地税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资料和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普查、普查信息共享、地籍资料比对、重点抽查测定”的方式,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对地籍调查和税源清查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权属不明确、纳税主体不清楚、纳税人对调查结果不认同等问题,要及时协同国土等有关部门着力予以解决,为下一步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税源清查工作要与运用GPS管理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相结合。GPS系统是摸清纳税人税源信息的重要科技手段,运用GPS测量也是此次税源清查工作的一个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大型工矿企业占地、城乡结合部企业占地、土地权属资料不清的企业占地以及拒不参加本次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并采用GPS系统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对已经启动运用GPS系统进行实地测量的地区,要继续抓紧做好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的数据作为此次清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尚未开展运用GPS管理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的地区,要抓住此次税源清查的契机,迅速明确重点测定对象,合理测算勘测经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测量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从而促进税源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四)税源清查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结合起来。此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就是一项贯彻落实新政策的具体工作,也是一次检验。严肃执行政策,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助于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各地土地等级的调整必须全部到位,并按相应的税额标准征税。其次,做好土地使用税差额补征工作。各地在土地等级调整到位并按新的税额标准征税以后,对新标准执行前已按老标准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做好差额补交工作,保证应缴税款足额入库。第三,要重点落实对涉外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实现内、外资企业同步征管。 (五)加强税源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中,各市(州)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所辖县(区)进行督导,以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单位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搞好税源清查工作后续管理。要充分利用所取得的土地税源清查信息,建立并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结合国土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土地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通过对税源数据库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土地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七)认真做好税源清查工作总结。税源清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税源清查报告及税源数据库和相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省局FTP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1-4 1.《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本信息采集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 3.《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4.《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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