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1.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确定的税目、税率确定。其中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授权各省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3.《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五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建筑企业是否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人具备三个条件: 1.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应税资源。 2.开采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的应税资源。 3.开采的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 【例】利用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因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例】粘土、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所用粘土、砂石如为外购取得发票,由开采方(销售方)缴纳资源税;如为自采自用,则视同销售,由自采自用方(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缴纳资源税。 【例】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砂石。如碎石不属于砂石或属于废弃物,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如属于砂石: (1)用于销售的,需要缴纳资源税 (2)用于本单位施工的,相当于开采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三、需要提醒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十八条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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