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0
摘要: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2001-09-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精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第三条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综合利用产品是指: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木、竹球、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第三章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

  第四条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的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申报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

  即指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综合利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环保规定,污染治理达到标准并不造成二次污染。

  4.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出具有权鉴定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经委。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对年享受即征即退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企业的认定,各市经委应对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八条 对年享受即征即退税额50万元以下企业的认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授权,由设区市经委牵头组织税务、财政、林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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