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高允斌 吴明泉 人气: 时间:2009-11-07
摘要:  本文依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

  (2)登记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3 200 000
    贷:工程结算                           3 200 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000

  (4)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 000 000

  本例中,由于A公司于20×8年开出了320万元的结算票据,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3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工进度计量会计收入,故A公司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 000 000÷8 000 000=62.5%,应确认收入:10 000 000×62.5%=6 250 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税收入612501000-会计收入3 000 000)×25%=812 5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12 500

  假定20×9年度以后,B公司的工程停工,A公司也未发生新的工程成本。A公司将“工程结算”等科目余额转销。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 000 000
    工程结算                 3 2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 000 000
      应收账款                   200 000

  此时,会计损益中不再产生损失,由此产生一个问题:税收上须转回暂时性差异,那么是通过冲减下一年度应税收入,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来达到目的呢?笔者倾向于后者。一是因为以前年度并不存在税收意义上的多计收入问题;二是A公司确实在以前年度发生了尚未收回的合同成本,存在财产损失的客观基础。A公司申报的财产损失为325万元,其证明材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8年度会计核算中合同收入300万元与合同成本500万元之差;二是2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计税收入与成本之差125万元(625-500)。

  四、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3:A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150万元的建造合同,预计成本13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100万元,预计完成该项合同还需发生成本60万元。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100+60)×100%=62.5%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50×62.5%=93.75(万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60×62.5%=100(万元)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100+60)-150]×(1-62.5%)=3.75(万元)

  A公司年末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7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2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7 500

  在税务处理上,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形成暂时性差异。对确实形成的建造合同损失,应在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后据实申报,并转回暂时性差异。

  (作者单位: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 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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