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租一处房产后对外转租。第一次承租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每年续签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赁期均为一年、承租的房屋地点及面积从未发生改变、租金每年上浮5%、其他合同约定事项均未改变。那么,2017年以后我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进行对外转租,是否还能按照因为第一次取得承租房屋时间为营改增之前所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并做相应的进项转出? 分析: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也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由于2017年1月1日后,该公司每年续签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赁期均为一年。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新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一份新的权利义务约定。 因此,该公司对于2017年以后取得的租赁房产再出租,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