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前下发《吉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省级税务机关应在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次月30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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