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4
摘要: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税务管理及涉税事项办理中,切实保护台资企业和台胞权益。积极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国台办“31条惠台措施”、“湖北省惠台62条措施”,确保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受税收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助力台湾青创企业疫后重振,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税务管理及涉税事项办理中,切实保护台资企业和台胞权益。积极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国台办“31条惠台措施”、“湖北省惠台62条措施”,确保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受税收红利。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湖北省疫情严重的情况,为减轻疫情期间餐饮、商贸等行业企业的税费负担,出台了一系列专门对湖北省的税费支持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优惠力度,还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上述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创企业、台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近两年,我局组织了8期热点问题解答专门宣传涉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联合省台办及各市州对台工作部门开展“2020年台资企业涉税需求调查”、“服务台企,店小二不打烊”纾困解难税费政策专场等宣传活动,助力台资企业发展。

  下一阶段,针对台资企业、台胞对税收了解不够、不深的情况,我局将继续加强宣传辅导,通过税收管理系统定向台资企业,精准投送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专门服务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台资企业、台胞反映的问题,涉及政策调整权限在上级的,将会同省台办积极反映在湖北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的诉求,争取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助力台湾青年在鄂创业。

  我局对国家新近出台的主要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请根据具体情况筛选使用。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国家新近出台主要税收政策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国家新近出台主要税收政策汇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3.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具体行业详见文件规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5.电影行业税费支持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2020和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7.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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