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目前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91号         2019-05-2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宪等22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材料引领我市智能制造关键技术突破的提案》(第20190060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对于《提案》提出“在纳税及固定资产投入归属深圳的前提下,使用外地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主体作为产业化空间参与产业化瓶颈项目突破”的建议,我局梳理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目前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

  目前深圳对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面适用的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因此对于总分支机构属于跨地区的纳税人,依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案》所涉的纳税申报归属于深圳的建议,受限于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暂不具有可行性。对政协委员关于税收政策的建议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