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325号 2007-11-5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各地2007年增值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纳税人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税额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税款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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