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39号 2007-1-23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关于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6]155号)收悉。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6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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