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27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7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77号        2007-9-17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文物局来函,要求明确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文物在财务处理上应与销售其他货物分别核算,销售其他货物仍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分户户籍台帐》.doc

  附件2:《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doc

  附件4:《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doc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