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0]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99号        2000-06-0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核实和抵扣。

  从第二季度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按季上报,于季末18日前按原季报表(详见附件)统计上报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