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后,我们收到不少在香港注册的船务公司的咨询,通过精细的筹划和安排,协助部分香港船务公司成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们遇到的比较典型的咨询情况,见如下案例:
例:KC(香港)船务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但只在香港的秘书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登记,实际的所有业务都是在广东某市开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出台后,KC公司根据公告要求去香港税务局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填报一系列的表格,由于香港税务局审核严格,KC公司的经营模式被拒绝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最终外汇资金结算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按30%的核定利润率缴纳运费收入7.5%的所得税。
得益于改革开放,毗邻香港此经济龙头,香港回归二十年来,国内很多船东公司、船务公司(二船东)的起步大多采用这样的模式:在香港注册成立船东公司、船务公司(以下统称为船务公司),在内地实际运营、开展业务,同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的两地双重不征税的政策,直接免交所得税、流转税。据不完全统计,此经营模式节税约为运费收入的10%-20%不等,收益非常可观。
随着国际税收合作越来越紧密,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5年发布第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要求船务公司提供一系列资料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其中包括难度最高的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TAXATION RESIDENCE CERTIFICATE)。
由于60号公告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发生变动,所有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船务公司之前的节税运营模式纷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面临着相应程度的风险,具体如下:
针对政策的变动及引起的影响,应对措施无非是以下三种:一是主动适应变化,符合税收协定待遇的范围和要求;二是被动接受税负成本和风险,利润空间受损;三是重新设立一家公司。出于公司多年来建立起的信誉和感情,一般股东都不愿意放弃原公司,同时也不愿意税负成本激增,因此绝大部分公司都视第一条措施是最适合最有效的选择。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怎么样的困难或者风险,回到文章开头的例子,简要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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