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发[201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25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精神,现提出我省落实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闽税发[2018]67号       2018-09-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精神,现提出我省落实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套餐指引服务

  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注销办理指引》提供给注销纳税人,指明应办理的事项和办理的方式,同时根据每一户注销纳税人当前未满足的前置条件,由办税服务厅出具《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即所有未办事项,见附件2),实行一次性告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实行分类注销

  (一)一类:系统确认,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后,由系统反馈无异议,纳税人状态调整为“13简易注销无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二类:窗口审核,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三类:一般审核,速办服务。除上述两类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程序,限时速办注销服务。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提供专门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配置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三)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导税预审、一次性告知、全程服务、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咨询和引导工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注销办理指引》等,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四)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各地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找。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规范执法,提升质效。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增强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又要规范执法,对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快审快办;对纳税信用C、D级或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要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和指引工作,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提高办税效率。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12366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四)强化督导,追责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地税系统注销税务登记分类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6]161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反馈。

  附件:

  1.税务登记注销办理指引

  2.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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