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8
摘要: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厦税函[2020]29号        2020-03-1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试点企业管理

  试点企业如需取消试点资格,或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于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厦门市税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确定或取消试点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