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7]244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9
摘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发[2007]244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条款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契税政策执行问题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3]3号)文件中一年内“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契税优惠政策。为保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个人新购住房和转让原有住房交易手续并符合原政策规定的,可于2008年1月31日前继续给予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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