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3]18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5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税务登记表上只有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一方赋予的管理性代码,另一方在收到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录入后,应及时将本部门的管理性代码电话通知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181号         2003-08-25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促进国、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附件2:《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编码规则》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南京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以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提升南京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综合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循体制原则。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建立在国、地税部门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不能因联办工作而引起国、地税部门管理体制的较大变动。

  (三)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不能因联办而使税务登记的办理更为繁杂。

  (四)稳步推进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一、两降低、一提高”。

  “五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

  “两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一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四、组织领导。

  国、地税部门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顾惠祥、戚鲁

  副组长:吴家铎、唐跃

  成员:徐惠华、陈奇、杨仁良、沈宁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徐惠华、杨仁良、沈宁、陈奇、宗明、姜进,办公室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

  五、实施步骤。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到今年9月中旬,确定联办登记的范围,对税务登记代码、证件、使用登记专用章等进行统一,对税务登记表进行合理简并,对外正式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信息传输以人工定期传递纸制资料为主。第二步根据国、地税部门征管信息系统整合的情况,实现便捷、高效、无区域、跨部门的税务登记,以及国、地税间电子化、网络化的信息传输。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

  (1)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限于新办税务登记,不包括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只交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登记因只涉及地税部门征管,因此不需要国、地税联办。

  (2)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型包括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个体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等。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

  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编码。

  1、国、地税部门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为15位编码,前6位按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划统一为“3201XX”(编码规则见附件),后9位为组织代码证书的编码。对个体工商业户统一使用业主身份证的号码。

  2、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只打印纳税人识别码,不再打印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国、地税部门的管理性代码标注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印制及用章。

  1、对国、地税各自使用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进行修订整合并重新印制。

  2、将国、地税各自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表进行修订整合并重新印制。

  3、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国、地税发证机关的公章。

  4、国、地税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纳税人填写完成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纸制资料由国、地税相关部门进行传递,不需要纳税人传递资料。

  2、资料传递的主体:

  (1)城郊区分局

  ① 企业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由国税局征收分局登记科与地税局征收税务分局登记科进行资料传递;

  ②个体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由国税局各分局稽核管理三科与地税局征收税务分局各征收所进行资料传递;

  (2)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综合业务科进行资料传递;

  (3)浦口区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原江浦县范围的所有纳税人和原浦口区范围的个体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综合业务科进行资料传递;二是原浦口区范围的企业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由国税局征收分局登记科与地税局征收税务分局登记科进行资料传递。

  3、传递的时间:2个工作日内。

  (六)通知纳税人国、地税各自管理性代码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税务登记表上只有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一方赋予的管理性代码,另一方在收到传递来的资料进行录入后,应及时将本部门的管理性代码电话通知纳税人,以便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通知纳税人的工作由各自征收部门登记科负责。

  (七)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的问题。

  按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共同确定统一的处罚标准。

  七、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自2003年9月份起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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