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计字[1988]第046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9-14
摘要:为加强对印花税票的管理、使用,各市要依税源大小进行分发,进行合理调剂。对市辖属范围内印花税票余缺,由市内调剂。对印花税的票款结报,各征收单位可按其他税款结报办法一起报解。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计字[1988]第046号  1988-9-14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省局已以(88)粤税三字第016号文通知转发各地。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2号“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具体明确如下:

  一、票证章戳

  (一)对采用税收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可用现行的工商税收通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税款;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的,可向纳税人填开现行的五联工商税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向银行缴税。上述完税证或缴款书可作为企业记帐凭证,各地应与当地银行协调好印花税缴纳入库工作。

  (二)凡采取以完税证或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于完税时在应纳税的凭证上(如帐簿、合同等)加盖“印花税收旋专用章”(不再售给印花税票),并在戳记内填写税额数、完税凭证字号、缴纳日期。“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统一规定如下:

广东省××县税务局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税额¥
税票(完、缴)字号
年 月 日


  注:字形为仿宋体;税票(完、缴)用完税证的把缴字删去。用缴款书的把完字删去。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县、市局依式样统一刻制,根据需要发给所属基层单位征收使用。此章应严格管理,征收时要先开税票后盖章。开票和盖章,要分人管理。

  (三)税务机关自销或代售单位代销印花税票一律填开销售印花税专用发票。在印花税专用发票印刷前可暂用零售发票加盖“印花税专用”章(此章自行刻制),作为购买方的报销凭证。并要建立印花税税票销售帐簿,按日结算,及时缴库。

  (四)代售印花税票单位代征的税款,由低售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结报要款,税务机关汇总缴纳或由代售单位自行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凭汇总缴款书结报税款。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领取印花税票时,税务机关必须采用现行的税票领用手折双方进行登记。

  二、会统报表

  (一)从今年十一月报送十月份报表时起,在省局印发给各市、县使用的以下会统报报表中(指手工报表),增设“印花税”项目:

  1.在“税收会计月报表”编号第30的“28、私营企业所得税”[(88)粤税计字第038号文通知新增设的]项目下的空格里增设一个编号为第31的“39、印花税”项目。

  2.在“税收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编号第29的“27、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项目下的空格里依次增设编号为第30的“28、私营企业所得税”和编号为第31的“29、印花税”两个项目。

  3.在“税收入库对帐月报表(补充表)”[(88)粤税计字第039号文新增设的]“(3)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列一个“29、印花税”项目,此项目属于“税收入库对帐月报表”中“一、工商税收合计”项目下的一个单独科目。

  4.在“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季报表”收入方的“其他”项目前增设一个“印花税”项目,“其他”顺延一格。

  5.在“工商税收分成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编号为29的“28、私营企业所得税”[(88)粤税计字第038号文通知增设]的项目下增设第30的“29、印花税”项目。此项目属工商税收合计的其中数。并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和“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此项收入暂统计在“其它各税”栏内。

  6.在“税收电月报”编号第86项下增列一项编号为“87、印花税”项目。

  (二)上述各表增设该项目后,电脑软件程序也要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程序的办法另行通知。

  三、代传事项

  (一)为做好印花税票的均衡分配,合理使用,请各市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市所需要用的印花税票的数量分档次上报省局。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印发,各市接到领票通知时,要派专车专人到省局领取。在未领到印花税票前,可先行用缴款书、完税证征收印花税。

  (二)为加强对印花税票的管理、使用,各市要依税源大小进行分发,进行合理调剂。对市辖属范围内印花税票余缺,由市内调剂。对印花税的票款结报,各征收单位可按其他税款结报办法一起报解。

  (三)各地要加强对代售印花的管理,按期清点结存和收缴税款。对代售单位的代征手续费,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提取,分别情况对代征单位适当支付,严格掌握使用,并在有关会计帐表核算反映。

  (四)印花税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待财政部明确后另文规定。在未接通知前,暂时先入县、市库。

  以上通知,请各市抓紧认真研究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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