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税收和发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启用全省统一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业务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国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发行)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投资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该发票为手工填开,一式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银行借方联、银行贷方联。成品规格190mm×105mm,每25份为一本,每本工本费5.50元。 二、中国银行的纳税人取得使用《专用发票》资格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每年印制一次,其计划报批程序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10月31日前受理下一年度印制计划,按数量收取发票工本费,并上报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由其汇总后报省局集中统一编号印制。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纳税人联系,搞好配合。 三、中国银行各用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并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接受管理。 四、其他各专业银行发票管理方式可依此文比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业务收费专用发票样式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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