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9]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0
摘要: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府办[1999]52号      1999-6-10

  税屋提示——依据穗财法[2004]695号 转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本法规第五条第(一)款条款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反映。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一、《决定》第6条所说“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优惠”是指:

  (一)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二、《决定》第8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是指由企业申请,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将增提的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三、《决定》第10条“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税率”,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利用高新技术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进行更新换代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

  四、《决定》第12条“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是指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决定》第12条:“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适用范围为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和省地税局核定。

  五、《决定》第14条“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是指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照顾。

  校办企业的条件及税收优惠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一)[条款废止]校办企业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二)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学校、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1.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方面。凡经省财政厅、省科委和省国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具体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科委联合制定。

  七、《决定》第27条“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的规定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地税局与省科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执行。

  实行工效挂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一般工业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省50家重点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不少于3%)的,年终考核时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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