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4
摘要: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14年9月22日省国税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四条 退税核实部门应明确区分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并分别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属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经核实不能办理退库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10日内告知纳税人原因。

  第二十五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对退税业务的流转可以使用《退税内部流转记录表》(见附件)。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开具退库凭证时,应复核《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中所显示的退库性质、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相关项目内容与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相关退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复核不一致的,应将退税申请的相关资料及时退还给退税核实部门处理;复核一致的,应在接收到退税核实部门转来相关资料的两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款退库凭证,发送国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复印时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等字样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退税申请资料可加盖经营者个人指模。遇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负责人指模。

  第二十七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由税务机关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把退税申请书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的,必须把《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信息相关联。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第三十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退付利息条件的,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付税款金额及利息的审核意见,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凭此办理多缴税款及利息的退付手续。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或《电子收入退还书》后,需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及应退利息金额。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由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应退税款金额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金额及滞纳金的审核意见,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凭此办理税款抵扣手续,税务机关抵扣后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应退利息金额、抵扣的欠税金额、抵扣的滞纳金金额及抵扣日期;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省国税局征管部门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及时维护征管系统内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设置。

  第三十二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迁移后需办理退库业务时,纳税人提供的原完税凭证的入库预算级次与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更后办理退库业务时,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原入库税款的预算科目办理退库手续,由此造成纳税人注册类型与税款预算科目不匹配的情况,税务机关可针对该条退库信息通过更正纳税人注册类型信息处理。

  第三十四条 [条款废止]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广州及各地级市国税局自行制定本市的报告标准。【税屋提示——本条款修改为:“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见附件1),应当事先向市国家税务局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2)。”】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