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经营场所出租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汇总《分割单》,并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给供电公司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06-15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应签订代购协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场所出租方双方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出具《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经营场所出租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汇总《分割单》,并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给供电公司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电公司应逐份审核《分割单》和《汇总表》,经确认无误后,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栏目信息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2.单价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电价一致;

  3.分割单电量是否小于总表电量;

  4.汇总信息是否准确;

  5.开票日期是否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电力公司应将有关协议、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对《分割单》、《汇总表》的真实性负责,供电公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问题,省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发布背景

  根据电信公司反映在非直供电电费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稳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的角度出发,依据现行增值税管理相关规定,特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我省相关纳税人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对供电公司向相关企业直供电的,可由供电公司直接向电信相关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供电公司向相关企业非直供电的,可由电力公司向相关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代购电协议,每月双方确认生产经营实际耗电数据,填写电费分割单;2、由承租方汇总各网点电费使用情况;3、承租方将用电协议、电费分割单、汇总表、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提交电力公司;4电力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汇总金额以县、区为单位集中一次性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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