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创新规[2021]6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8
摘要:“十四五”期间经本办法核定的科普基地(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6号文和财关税〔2021〕27号文规定的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按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21]6号      2021-9-28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文)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反映。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关税〔2021〕26号文”)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关税〔2021〕27号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四五”期间经本办法核定的科普基地(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6号文和财关税〔2021〕27号文规定的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按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深圳海关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

  第二章 核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各有关部门分批核定、复核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科普基地名单;

  (二)将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批次及复核名单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市财政局、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核定名称、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后的进口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进口单位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核定的情况,并函告深圳海关。

  第五条 深圳海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各有关部门分批核定、复核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科普基地名单;

  (二)审核进口单位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审核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范围内业务;

  (四)审核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范围内业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履行以下职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分批核定、复核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科普基地名单。

  第三章 核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发布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需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或者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科普活动、向公众开放时长、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长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四)场所使用权相关材料;

  (五)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名册,注明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及其期限、联系方式、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六)拟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进口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可以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单位,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继续享受政策的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时间与新申请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工作同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复核及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单位,由市科技创新委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四章 进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函告深圳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当注明批次。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进口单位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市税务局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仅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单位可以向深圳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市科技创新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核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相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文件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的变化

  与“十三五”期间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在享惠主体、核定主体和事后监管等三方面都有所变化。

  (一)享惠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享惠主体由原来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缩小为符合条件的具体几类科普基地,包括对公众开放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核定主体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核定主体有变化,除科技部门外,财政、税务和海关也必须参与所有享惠主体的核定过程。

  (三)核定内容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科技部门不仅要与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共同核定享惠主体,还需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可免收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事后监管变化。与“十三五”相关文件比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享惠主体和核定过程均受监管。一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应报送科技部。二是享惠主体核定后,科技部门函告海关的同时,应抄送财政、税务、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三是科普基地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科技部门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四是科技部门承担查实享惠主体是否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责任,查实结果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享惠主体在“十四五”剩余期内停止享受政策。五是政策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五”期间实施办法与“十三五”期间有关文件的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提法变化。由“确认”修订为“核定”。主要理由:“十四五”期间政策文件明确,科普基地进口税收的政策享受资质,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责是“核定”。

  (二)实施办法标题增加了时间限制。强调了“十四五”期间。主要理由:国家相关文件全部强调了时间限制,明确了享惠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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