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4]1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1
摘要:煤炭企业开支的青苗补偿费属新开井口支付的,在计税时不予扣除。投产后正常年度支付的,在计税时允许扣除。煤炭企业支付的下沉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4]12号       1994-01-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保险费、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对企业按省规定比例计提的财产保险费、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

  对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以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企业因贷款过期而被金融机构扣押的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目前银行贷款多采用预收贷款利息、抵押保证金等办法,企业因贷款过期不还而被银行扣留的保证金属违约金,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煤炭企业的青苗补偿费和地面下沉费扣除问题

  煤炭企业开支的青苗补偿费属新开井口支付的,在计税时不予扣除。投产后正常年度支付的,在计税时允许扣除。煤炭企业支付的下沉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六、关于企业缴纳的行业协会会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所交纳的会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差旅费包干扣除问题

  实行联购联销业务提成、差旅费大包干的企业,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八、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总额,在两个低于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九、关于征收增值税企业业务招待费计提依据问题

  征收增值税企业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准予税前扣除。

  十、关于对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税所得计征问题

  企业自己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出企业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不得用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就其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被查出年度企业发生亏损无法确定税率的,暂按被查出的应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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