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2001]5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6
摘要: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2001]57号      2001-9-26


闵行、嘉定、宝山、浦东新区、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徐汇、长宁、闸北、普陀等14个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公示项目。

  1.本市当年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

  2.农业税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应纳主粮和折算金额);

  3.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税目和税额);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情况。

  二、[条款废止]公示时间。

  上述第1、2、3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农业税征收清册编制完毕,农业税开征之前公示;上述第4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之前公示。

  三、[条款废止]公示方式。

  本市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附件:国税发[20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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