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151号 2008-7-1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照国税发[1998]85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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