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8]2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8
摘要:平销行为的征税问题较为复杂,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8]27号             1998-0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1日前购买货物,1997年1月1日以后因此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二、平销行为的征税问题较为复杂,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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