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自施行之日起设4个月过渡期(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07-25


  现公布修订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设4个月过渡期(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件下载:1-5

  1.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

  2.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3.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4.[附件失效]停业登记备案表

  5.复业单证领取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或者国家税务机关未进行核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费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建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机制,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双定户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内容包括确定重点户与非重点户,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级分类,核定定额,确定调整定额的适用程序,以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为双定户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程序、核定定额方法和《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向社会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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