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债字[1995]11号 财政部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4-20
摘要:各地在管理国债交易、办理国债兑付的工作中,一旦发现变造的国库券,应当场没收,同时报告上 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财国债字[1995]11号       1995-04-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最近,在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变造国库券 (在国库券券面上加印字样或涂改面额数字)的违法案件,已 侦破的几起案件都具有共同的作案特征:在1992年国库券券面的背面加印"第二期"字样,字体印制精细 、且机制批量印刷,数量较多。据了解,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变造国库券在市场中流通。

  为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避免国家经济损失,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各国债经营机构一定要坚持对国家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在国债交易和兑付工作 中,认真审验,仔细清点。各负责销毁国库券的部门在收缴时要严格审验、销毁时严格复查,防止误 收、误兑、误销。

  2. 变造国库券不允许在国债流通市场中交易,到期的变造券一律不予兑付。凡经涂改的变造国库券均 视为假券予以没收,国库券经办人员应在券面的正、反两面加盖"假券"或"作废"印戳。各国债经营机构 对于收缴的变造国库券,应统一造册交当地人民银行。

  3. 各地在管理国债交易、办理国债兑付的工作中,一旦发现变造的国库券,应当场没收,同时报告上 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对为国家挽回重 大经济损失、办案功绩显著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

1995年4月20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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