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所[2000]14号 2000-01-2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2月印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我省将试行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予缴申报按省局设计的格式填报(表样附后),年度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填报。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总机构设在辽宁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除外)2000年仍使用原纳税申报表。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5号文件规定填报。 四、上市公司仍试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由各市统一印制。 六、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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