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适用税率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355号 2007-12-5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港口码头建设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武国税发〔2007〕107号)收悉。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2004年11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各方投资比例分别为25.00%、2.25%、0.50%、0.10%、20.40%和51.75%,合资经营期限30年,主要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储存、修理及清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打包,托运,电子信息服务,港口技术开发、转让、培训,港口建设等。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2004-2005年度,该公司对老码头进行了改扩建, 其港口码头建设属港口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意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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