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9
摘要: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借: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1000000
   贷:工程结算——安装工程1000000
  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该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边护栏,工程结算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将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
  其次,查阅原始凭证。根据营业收入明细账“工程结算”账户贷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发票记账联填开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检查“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以上所查“工程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一项业务。再进一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
  对该案例分析如下:该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以对混合销售收人统一征收增值税。该厂将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账,分别计算收入,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该厂全年的工程收入86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款1249572.65元[8600000/(1+17%)×17%],所以应做调账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30000
    利润分配819572.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49572.65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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