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3
摘要: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公告公布的目录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加强管理,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厦门市地税系统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二、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公告公布的目录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加强管理,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全面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统筹协调,采用优化申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强化信用管理等后续管理措施,把后续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之中,做到有机结合、无缝衔接,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我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如遇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调整,将依法及时更新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五、我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2-5319866;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栏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总局1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对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提出各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按照10号公告公布本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于总局10号公告中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我局从今年3月开始即对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反复核实和征求意见,目前已确定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厦门市各级地税机关都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45项(包括审批权在总局,各区地税局行使初审权3项,不包括地方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39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公告》公开了我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以及实施目录化管理、收集研究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既包括由厦门市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也包括由区级地税机关行使初审权需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公告》明确如遇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调整,将依法及时更新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公开征集意见。我局在《公告》中公开了收集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四)由于本公告是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整理,如在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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