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法条学习系列之一:从目录看行政诉讼法的内在逻辑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7-01-09
摘要:考虑到职业转型在即,自今天开始,本人开启行政诉讼法法条学习旅程。和《环境保护税法》的学习类似,我会定期将本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体会及疑问、思考写成小文,以飨读者。也供大家批评、指正! 俗话说,相由心生,说的一个人的面相产生自自己的内心,由此

     考虑到职业转型在即,自今天开始,本人开启行政诉讼法法条学习旅程。和《环境保护税法》的学习类似,我会定期将本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体会及疑问、思考写成小文,以飨读者。也供大家批评、指正!

     俗话说,相由心生,说的一个人的面相产生自自己的内心,由此催生出“相面”、“观人”等术士、甚至学问。本人非看相算卦之人,但看法律十多年,窃以为:法律目录“寓意丰富”,看一眼即可知法律脉络和主要内容。这不,看了《行政诉讼法》的目录后,我稍加推演,即想到了如下内容。不一定都对哦,欢迎拍砖!

第一章 总则:法律的远大理想及目标

根据中国当代立法习惯,一般法律的总则,都会直接说明自己的“立法目的”,并顺带亮明自己的“来路”。一般情况,“大法”(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说自己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小法”则不说这些话,一般直接切入正题(制定本法或。。。)。

第二章 受案范围:哪些案子法院管,哪些案子法院不管

《行政诉讼法》,某种意义上就是为法院受理案子确权啊。不然,法院不知道自己的管理边界在哪里,一般老百姓也无从知道自己的案子法院管不管。这不是添堵吗?所以这个章节肯定说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笼统的受案范围(正面说明);2、哪些不属于受案范围(反面排除);3、对部分专业术语做出解释(具体化部分笼统的说明)。

第三章 管辖:纳入到受案范围内的案子,怎么在法院内部“分工”

上一章节说明了哪些案子法院管,这个章节就要说:法院内部怎么分工。分工肯定分为两个维度:横向的和纵向的。横向的:主要是不同地区法院的分工问题,天津法院能否受理状告北京市政府的案子,海南的老百姓告武汉市政府在哪里起诉是有效的等类似问题。纵向的:法院分很多级别的:从区县级基层法院到设区的市中级法院、再到省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划分他们的事权,诉讼法必须明确。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民告官这个游戏中的主配角儿

诉讼中,除了离不开“居中裁判”的法院,还得有人参加啊。不能平地起波澜哦,至少得有人起诉,有人应诉。所以至少得有原告、被告;原告人数众多,能否派个代表参加?被告不止一个,能否作为共同被告?还有非原告、亦非被告,但案子的结果与其利益存在较大关系,要不要要求其一并参加?都是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概念。

第五章 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法制化的今天,想必你肯定有这个认识:没证据,就没办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无凭无据,必败无疑!这一章节应当说明:证据包括哪几种和诉讼参与人的提交证据义务。依据常理及公平原则,民告官(即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他掌握着政府资源,且必须依法行政。必须证明自己合法行事!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中国自古就有一种说法:民不举,官不究。其实在法院审理案子时也是这样的,他不能主动挑事儿:直接把所谓的原被告找到法院开庭啊。所以得有人提起诉讼,即起诉。后法院看看,符合起诉条件:收了,过几天开庭“过堂”。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审理是过程,判决是结果

一般的案子,一审即完毕,原被告都服法院判决,不再纠缠。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就可能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即开启。中国是实行的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一般就是一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宣判后正常的行政诉讼即告结束。当然,谁都可能有错,或出现重大新证据,二审终审后,还可以开启纠错机制,即审判监督程序。一般都由原被告提起,要求法院(一般是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翻盘的可能是有的,但是一般经过二审终审后,大部分问题都说清楚了。建议:若无必要,请谨慎从事。

第八章 执行:判决是庭审的结果,执行是法律程序的结束

现在流行一句话:赢了官司,赔了时间。其实主要原因就是:法院判决胜诉后,后续执行环节因各种原因不能将判决结果落实下去。所以执行很重要!执行章节应关注到各种可能的情况:执行中止(暂时不执行了)、终止执行了(不执行了)、执行回转(执行错了,复盘重来)等内容。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老外来了(有老外)

按道理,老外对中国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和一般的中国人没啥区别。但是毕竟是老外,还是有些特殊情况需要明确的。比如:有没有权利告中国政府?能请个美国来的律师吗?老外国家对在其国家的中国人起诉该国政府进行限制,中国要不要以牙还牙?等。想想还是挺多的,对吧?

第十章 附则(必备章节)

    每个法律都有个生效条款,啥时候本法律开始生效(定期?定日?)当然还有些不便在上述章节说明的内容,也可以放在附则章节里说下。不违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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