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作家热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日报 人气: 时间:2018-07-16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该修正草案也拟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而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该修正草案也拟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而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会议结束后,尽管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尚未获得提请表决,但作家们的关注程度并未减弱,他们发出了对稿酬实行更为合理征税的呼声。

  担心

  对高收入作家影响较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谈个税法修正草案的观点,在文学界赢得了共鸣,一些作家的博客、微博都纷纷予以转发。

  “稿酬所得,以前的税率是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率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大家也都习惯了,对作家来说应该是比较适合,也是比较公正合理的。这次税率修正案,稿酬所得最高可以适用45%,这对作家特别是大部分传统作家来说,我个人认为不太合理。”张平说。

  张平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这些年所有物价都在涨,唯一不涨的就是稿费。”他提到,作家写一部作品从构思到创作完成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一生能出版发表十部作品以上的作家凤毛麟角,大部分作家一生就两三部作品。按五年一部作品来说,稿酬高一些的10万元左右,大部分是两三万元。“全中国每一部作品都能够收入稿酬过百万的作家超不过20位,网络作家每部作品超过百万元稿酬的也超不过20位,最多的时候也不会超过30位。”张平还特别强调,每年收入能超过百万元的作家,是因作品被改编为电影或者电视,或者其他的艺术形式,比如动漫、网络作品等。“这还要看是谁的作品,比如像刘震云、刘恒、周梅森,他们的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或他们改编的影视作品,稿酬较高,有的一部作品能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收入。但是一般的作家,三五万元就把版权卖掉了,现在涨价了也超不过十万元。”

  为此张平建议,对年收入不超过百万元或50万元的作家仍采取以前的税率。他还建议,草案应对年收入超过百万元或者超过50万元的作家进行特别的表述和界定,比如一部作品或者一个作家年收入超过百万元或者50万元的按综合所得税率征税。“这样既可以激励和维护年轻作家的成长和创作,同时对高收入作家征收高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天下书盟小说网总编辑、知名网络作家董江波认为,对网络作家来讲,表面看真正受到影响的是千余位网络作家,即头部的白金级大神作家近40位,大神级作家150余位,重点网络作家500余位,及极少部分中坚级的网络作家200余位。“其实,剩下的33000多位网络作家,创作只是兼职。”

  现状

  稿酬难成作家唯一生活来源

  “作家稿酬虽然不能成为生活的唯一来源,但它是对作家从事文学写作的一种激励,一种价值认可。这个价值不能随意降低,不能通过不够合理的扣税加以稀释。”作家范稳这样说。

  作家陈新在个人博客里贴出张平委员的文字,同时贴出一张稿费单,这是一家报社给他寄来的300元稿费。他说,两三千字的散文,自己常常反复推敲,最终定稿要花费一周的时间。

  陈新曾在一家知名杂志工作,2013年父亲身患癌症,他毅然辞职照顾父亲,也开始专职写作的艰难之路。陈新出版过多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其散文作品还被选入中学教材。但几年下来,他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我生活在成都,每天生活费10元,靠写作养活自己,实在是太困难了。”他甚至断言,99%的作家靠稿费养活自己,根本不可能。如今让他担忧的是,个税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若变成现实,他的收入或许还将减少。

  对于一线作家范稳而言,他对未来的稿酬收入也心怀担心。他透露,写作一部长篇小说往往历时三四年,“一般印刷5万册,定价40元,按过去的税率下来,我能拿到十五六万元钱,也就是说一年才四五万元。但按新个税法草案,可能稿酬还要低。”他更担心少数民族作家的创作热情是否会受影响。云南省作协少数民族会员占比将近36%,他们从事的都是严肃文学创作,只有几万人的独龙族、布朗族、基诺族,要出作家太难了。“不能因为稿酬减少,而影响了他们的创作热情。”范稳说。

  建议

  稿酬征税需分类对待

  个税法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作家们的共识。正如董江波所言,“综合征税这是国际通行的征税方式,我国向这种方式靠拢,是一种必然,收入越高承担的税赋义务越大,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与此同时,相应的扶持、鼓励措施也应当考虑到。《北京文学》社长兼执行主编杨晓升认为,稿酬是艰苦的脑力劳动和创意活动带来的自然收入,不能等同于工资、薪金,如果等同于其他劳动所得,并不公允。他因此建议,稿酬应单独征税。范稳认同这个观点,“工程商、承包商们与精神文化创造者的税收类别应该不一样,演员与作家税收类别也不一样。”他还强调,税收政策更应充分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沿海地区作家和云南边陲作家应有所区别。

  即便稿酬单独征税,也需要进行分类对待。在杨晓升看来,严肃文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作家们真诚投入创作,对人生、生活、社会进行观察和思考,不能等同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作家、编剧等群体的稿酬收入。“文学创作是其他艺术形式的源头,如同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因此需要特殊保护,搞一刀切,千篇一律肯定不行。”董江波建议,是否能够出台专门针对稿费的税率规定,比如参考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稿费每年可以获得5万元的免征税,该数字之上的部分,征收5%的税率。

  董江波坦言,“不多的稿费,对于作家来讲,是一种荣誉。”杨晓升也认为,“作家面临的诱惑很多,能沉下心来搞创作很艰难,还是应合理纳税,否则会扼杀作家的创作积极性,对文学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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