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7
摘要: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12-27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

  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二、关于《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纳税人(缴费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保障税务机关正常开展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部分非税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进行调整,特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变化

  (一)调整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二)《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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