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1991]1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第四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9-29
摘要:这次会议要讨论的“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稿),是有关办理偷税、抗税案件的一件很重要的司法解释。希望通过讨论修改,取得一致意见,争取早日下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第四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

法办[1991]108号      199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第四次联席例会纪要》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四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举行了第四次联席例会。本次例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出席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研究室局级研究员陈建国、副局级研究员郭群;最高人民检察院冯锦汶副检察长、贪污贿赂检察厅叶惠伦副厅长;国家税务局陈景新副局长、征管司赵家华副司长、税改司许善达副司长等有关同志共十七人。林准副院长首先在会议上讲话。他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税务局同志来院参加会议表示热烈欢迎,并扼要介绍了法院系统一九八九年以来审理偷税、抗税案件的情况。林准副院长还强调,采取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税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法院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依法严惩那些触犯刑法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务人员的犯罪分子。这次会议要讨论的“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稿),是有关办理偷税、抗税案件的一件很重要的司法解释。希望通过讨论修改,取得一致意见,争取早日下发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冯锦汶副检察长通报了检察机关今年上半年对偷税、抗税案件侦查、移送起诉的情况。他指出,当前检察机关广大干警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检察室工作中税检职能不分和“以罚代刑”等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纠正克服,以便更有力地支持税收工作。国家税务局陈景新副局长对检、法部门这几年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公、检、法是国家税收工作的坚强后盾。近几年由于改革开放,经济情况的变化,使得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利益分配矛盾有许多集中体现在税收上;由于当前人们自觉纳税的观念还很薄弱,税收工作中有很多困难,每年都发生很多偷、抗税案件,今年由于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国家税收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希望公、检、法机关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以确保国家税法得以贯彻,国家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接着,会议转入对本次例会两个主要议题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陈建国同志介绍了“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稿)起草和多次修改的情况,与会同志逐条进行了讨论,并在几个较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关于如何解释偷税、抗税犯罪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主张将修改第二稿上所列两种方案结合起来,采取抽象概括与列举具体犯罪行为相结合的写法,这样既严谨全面,又便于执行。关于构成偷税、抗税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会议讨论了两种方案,至于最后采用哪个方案还有待于三机关的领导研究后共同决定。根据税务局同志的建议,会议同意将第二稿第八条修改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会议还提出为实施该司法解释所需的一些配套文件,比如在偷税案件中如何认定纳税户的所有制问题,应有个规定。另外,会上还有一个动议,即将来司法解释通过后开展一次大的宣传教育活动,争取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借助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一方面增强公民纳税观念,另一方面也可扩大影响,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例会的第二个议题是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室工作的意见》(稿),叶惠伦副厅长对“意见稿”作了说明,他说,税务检察室是适应改革形势需要在与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建立这个机构和开展这项斗争,有利于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同时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也起了良好作用。在今年六月初召开的“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工作座谈会”上,各地同志也都迫切要求解决税务检察室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为了使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和加强,高检院草拟了这个“意见稿”。“意见稿”对完善和加强税务检察室建设提出了五点意见:

  一、税务检察凉室是人民检察院在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的业务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二、税务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任免,严格履行法律职责,不得“以检代税”和“检税不分”。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税务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税务检察室要定期向检察长、税务局长汇报工作和通报情况。

  四、税务检察室在业务工作中要加强与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工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五、税务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保障税收工作中创立的专门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税务检察室的建设。

  经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上述五点意见取得了一致认识。

  最后,会议商定下次联席例会由国家税务局主持,议题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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