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企业2017年前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单位,2018年1月1日后是否需要按照试点文件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该企业不需要按照试点文件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