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3-14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6年3月31日前,受理申报; 2016年4月30日前,组织评定; 2016年5月31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谢敏 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2 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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