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发[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0
摘要: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知、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等相关信息均可参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税发[2021]54号       2021-8-1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各人民团体人才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44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引

  2.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44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法工作、居留或有意愿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居留的境外人员以及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对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负责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外人员,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报考有关规定向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二)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三)外籍人员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表单及材料。

  第九条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对境外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境外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并按照要求作答。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中加注“有效区域: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十五条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按规定办理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并将获取证书的外籍人员名单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将获取证书的外籍人员名单对外公告,并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撤销相应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境内考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法工作、居留或有意愿来自贸港工作、居留的境外人员以及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资格考试的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动态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

  第二章 报名、考试与证书

  第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需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境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二)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三)外籍人员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考试通知、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等相关信息均可参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公告。

  第八条 境外人员报名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持准考证和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九条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中加注“有效区域: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境内考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解释。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44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2020年9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适用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不适用本办法,参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特别标记及使用范围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证书中加注“有效区域:海南自由贸易港”,证书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

  四、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考试的方式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五、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六、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暂不执行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的可免试部分科目的政策。

  七、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知、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教材等相关信息均可参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cctaa.cn/)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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