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函[2007]1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1
摘要:对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的纳税人,在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穗国税发[2003]1号)第十五条量化处罚规定的前提下,对零申报单位的罚款数额应在300元以内,对零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应在50元以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125号             2007-6-2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第四大点“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第四大点“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废止。
  3.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三大点“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我市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及处罚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查问题

  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需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取证后,可由区(县)级市国税局负责人指定1名除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对调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

  二、关于印章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因此,各单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加盖区(县)级市国税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条款废止]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分申报期按税种及时完成催报工作。

  (二)对同一所属期出现多个税种逾期申报的行为,或对连续数月逾期申报的行为,无论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均予以一次处罚,处罚按违法行为持续天数最长的月份计算罚款。负责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多个税种逾期申报或连续数月逾期申报的违法事实。

  (三)对逾期纳税申报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判断纳税人逾期申报的情节是否严重,应以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而纳税人是否已改正为标准。对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有证据证明已送达且纳税人逾期仍不前来补申报的,或纳税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2次或2次以上逾期申报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否则,视为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四)对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的纳税人,在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穗国税发[2003]1号)第十五条量化处罚规定的前提下,对零申报单位的罚款数额应在300元以内,对零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应在50元以内。

  (五)个体工商户发生逾期申报的违法行为,虽然情节严重但能在申报期的当月予以改正的,罚款总额不超过50元。

  四、[条款废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罚款而超过了诉讼期限,税务机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纳税人不履行、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税务机关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最长只能按75天(即3个月减去15天的限缴期限)计算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纳税人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抵缴罚款的,欠缴的罚款仍可按每日3%计算加罚。

  五、本通知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引用依据。在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仍应引用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一般税务违法处罚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6]5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