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06
摘要:企业需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纸质版材料包括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等纸质文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声明、承诺书等(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刻录成光盘,邮寄至上述地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北京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信息初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通知》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均可申报(具体条件参考附件1)。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2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下同)中提交申请。并于9月21日下班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六号凯富大厦618室;收件人:韦向利;电话:18613886306)。如企业收到修改或完善材料的通知,截止提交时间可延至9月25日下班前。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附件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具体形式及内容见信息填报系统中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做好清单内企业的主动服务和日常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就处理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3.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声明。

  4.企业需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纸质版材料包括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等纸质文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声明、承诺书等(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刻录成光盘,邮寄至上述地址。

  5.相关企业于9月20前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如收到修改或完善材料的通知,在5日内完成系统内材料的上传及纸质版材料的提交。

  三、其他注意事项

  清单有效期内,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并提交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4)和相关材料。

  如对企业条件认定或申请材料要求有疑问请电询杨博(55578392)或王安然(85235681)。

  特此通知。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万元、1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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