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10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106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

  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青岛市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纳税鉴定子系统中,将纳税人印花税“定税鉴定”的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核定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三、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

  印花税核定征收采取定率的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合同金额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应税率如下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 100% 0.3‰
商业批发 销售收入 80% 0.3‰
商业零售 销售收入 30% 0.3‰
外贸企业 销售收入 120% 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 80%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收入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技术合同 收入 100% 0.3‰
注: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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