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4]1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7
摘要:大地税发〔2004〕136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7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理顺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与信息传递工作关系,明确市局各相关处室以及各基层局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分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36号    2004-09-27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理顺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与信息传递工作关系,明确市局各相关处室以及各基层局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分工、责任,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货物运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货物运单),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一),要求填写完整、准确,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不予代开。如出现纳税人自己填写错误导致废票等问题时,由纳税人持原发票、退税申请到代开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给予退税的,应在发票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并办理退税。纳税人办理完退税手续后,再持退税证明和盖有“作废”字样的原发票申请重新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各开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程序,不允许不办理退税以抵扣税款形式重开发票。各代开单位要求《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作废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予以存档并妥善保管。

  二、各基层局要将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息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纸质清单,尤其是自开票纳税人手工填写的纸质清单要与电子文件相核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三、各中介机构在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数据时,双方要填写《中介机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单》(见附件二),履行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基层局在每月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及市局信息中心在向国税局传递时也要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汇总传递单》(见附件三),外县市区可以通过传真予以确认,履行手续,明确责任。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如发现漏报、瞒报数据现象,由各基层局承担相应责任。

  五、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开票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同时,要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不允许只签订其中的一种协议书。

  六、受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3]15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0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不征、多征或少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车辆,应逐户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定额(率)通知书》(附件四),并书面通知受托中介机构按期、足额代征税款。

  七、明确各部门在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分工

  (一)流转税管理处

  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办法,对每期的发票信息采集、发票比对结果、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期进行通报。基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税政科。

  (二)征收管理处

  征收管理处负责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工作,负责相关表格、单据的印制工作,负责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相关表格、单据使用情况的解释工作;负责税收征收方式的确定;负责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包括委托代开发票及代征税款协议的签定,制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基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征管科。

  (三)发票管理所

  发票管理所负责组织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负责“不得抵扣增值税”印章式样的确定、备案管理;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的指导、解释、培训工作;负责基层局代开发票及指导基层局对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负责发票管理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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