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5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4
摘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向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申报期间重点加强对有关联关系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如实完整申报。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提供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以及日常征管过程中的调查了解,做好关联关系认定和维护工作。加强与国税、海关、金融、统计等部门协作,建立交易管理信息需求、传递和利用的信息平台,掌握与企业备案的关联交易信息对应的各类相同或者类似交易信息,开展关联交易信息比对分析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地税机关重点选择以下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

  (二)具有外资关联方或境外关联方,且发生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涉及不动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共同开发的企业;

  实行备案管理具体企业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确定。被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必须据实将其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以及相关说明资料,随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审核评估和信息比对,特别是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对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明显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比对出现异常的情况,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启动调查调整程序。

  第六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规定予以解散的。即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六)其他依法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算信息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逐步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算纳税申报制度。

  (一)清算期限。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确认。企业在进入注销登记前须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企业如已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5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清算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确认清算所得,在企业依法办理结清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清理相关税务票据等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企业清算要求。对清算企业要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注销检查时,应检查的内容: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对债权债务税务的处置情况;企业的清算所得是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地税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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