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9]536号 2009-11-1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各地市级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权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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