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的会计处理全汇集

来源:品税阁 作者:太阳雨 人气: 时间:2021-01-05
摘要:《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有财务朋友问,当前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较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直是困扰会计的难题?小编整理几类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减免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

  例1: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1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

  不含税收入10.1÷1.01=10万元,税额0.1万元:

  借:银行存款1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万元

  贷:其他收益0.1万元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2:某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份取得住宿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212万元,当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10万元。该酒店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免征增值税进项税不予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将减免税款结转至“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

  贷:其他收益  12

  按照财政部答复,直接减免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均应转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计入其他收益和计入营业收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一样。但不计入营业收入,也就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计提基数,对企业所得税还是有一些影响的。

  三、疫情期间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3%征收率降为1%,减征的2%的税额挤入了营业收入中,无需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1%减税部分应挤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台,收取价款20.6万元,原价25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符合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万元

  累计折旧  6万元

  贷:固定资产  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6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2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  1.2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4万元

  贷:银行存款  0.4万元

  五、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根据可抵减的税额,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六、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额度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扣减的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其他税款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直接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直接减免税的,在计提时就考虑该部分减免因素,对减免税部分不计提的,按照减免后的部分计提结转入“税金及附加”的,这类情况无需专门进行会计处理。因其对减免部分未计提也未计入“税金及附加”,相应的也就无需确认减免税的收益。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减半的城建税及附加,可以直接按照减半后的金额计入“税金及附加”。

  二、报批减免税(包括直接减免税已全额计提税金)的会计处理

  先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相关税金时全额计入“税金及附加”,再对减免部分借记相应的税金科目,贷记“其他收益”。例如,困难减免的房产税,在计提时全额计入“税金及附加”,审批通过后按照批准减免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其他收益”。

2008年10月的解读——
新准则下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下税收优惠核算的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增值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则借“银行存款”,贷“所得税”。但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税收优惠核算的特点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既有很大的变化和区别,也有共同之处。

  1.最大变化是简化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仅是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于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必须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还规定,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

  2.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缴纳相关税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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