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桂财会[2017]29号 2017-12-28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驻邕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收入准则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渠道和平台,扎实做好新收入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准确掌握新收入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收入准则平稳实施。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收入准则有关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等共八个章节四十五条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修订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收入准则,认真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具体规定,规范做好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确保新收入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加强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推动新收入准则的贯彻实施作为2018年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推动实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要及时了解和密切跟踪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黄菱;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37105,5318020(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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