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字[1995]第10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18
摘要: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该标志的使用、运送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财综字[1995]第101号     1995-12-18


省地税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船只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加强我省国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便于完税的监督检查,克服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同意从1996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完税标志工本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更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执收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该标志的使用、运送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1995年12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